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一)凡客户通过我行管束各项外汇交易,我行应按规矩的收费法式,向其收取用度。
(二)收费法式应以能抵偿银行管束该项交易的开支本钱,并有合理的利润为准绳。
(三)用度应按照分别的交易实质辨别收取外币或邦民币。关于垫付外汇资金的利钱、海外银行向我收取的外币用度、原币帐户项下应收的用度以及其他以外币垫付的用度,应收取外币,其他用度则收取邦民币。
(四)正在管束一笔外汇交易的流程中,如产生二项或二项以上的用度,应辨别按收费法式累估计打算收。
1.结汇手续费,凡企业单元、罗网、大众或小我依照邦度管汇规矩,将所得的外汇售给我行,或向我行申请采办外汇,我行管束结汇时,买入外汇(包含外钞,下同)按邦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卖出外汇按卖出价折算,不收结汇手续费。外汇邦民币按一比一结汇,因无交易差价,银行按结汇的邦民币金额,收取2.5的结汇手续费。
2.原币结算手续费,凡企业单元、罗网、大众和小我收入的外汇经容许或相符邦度外汇统制规矩能够原币专户存储的(包含外汇贷款帐户),当收入原币帐户时,我行不收手续费,但以原币现钞存入时,则应通过邦民币按“钞买/汇卖”折算。
3.统一种外币存款的外汇户支取外币现钞,不需进程汇买钞卖,直接按一比一支拨外币现钞,免收手续费。外汇现钞户凡属按规矩汇出境外,不再套汇,选用收取手续费的举措:美元英镑、西德马克、加拿大元四种钱币按金额折成邦民币收取3的邦民币手续费;日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按金额折成邦民币收取4的邦民币手续费;金融比利时法郎和法公法郎按金额折成邦民币收取5的邦民币手续费;港币按金额折成邦民币收取1.5的邦民币手续费;手续费最高限额为邦民币50元。两种分别的钱币仍按交易牌价套算。上述规矩仅合用小我(包含外籍职员、侨胞)外币存款。
4.外汇邦民币侨汇的解付和外汇邦民币游历支票的收兑,按一比一结汇,暂不另收费。
凡我行买入单子(包含付款行不是我行的银行汇票、游历支票),议付未正在我行开立帐户的海外代办行的游历信用证,均按金额的7.5收取外币贴息,最低相当于邦民币12元。
(1)按开证金额的1.5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50元,最高收取15000元。
2.进口代收项下用度,准绳上应按我对外收费法式向海外委托人收取,如海外委托人央求由我邦付款人累赘,而付款人又答应支拨的,应向付款人计收等值的邦民币,或按其金额折成邦民币收取1.25的邦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24元,最高收取600元。
3.汇出境外汇款。包含电汇、信汇、票汇、出售外币游历支票及开出游历信用证等式样汇往境外及邦内异地(包含客户央求的转汇)的外汇汇出交易。按其金额的1收取汇费,最低收取邦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境外银行加收的用度由委托人累赘。
票汇(交易上容许挂失的),外币游历支票及游历信用证的挂失(或止付)所出现的一齐用度,按实计收。
应汇款人央求对汇出汇款举行修削或退汇,每次收取邦民币10元。由此所出现的一齐用度,按实计收。
凡属小我汇款、按其金额的1收取汇费,每笔最低收取邦民币5元,最高收取50元。
出口来证项下用度,准绳上应按对外收费费率规矩和法式向境外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收取。如信用证规矩下列用度由受益人负担,而受益人又答应支拨的可按(三)对外收费法式跟单信用证个人收取邦民币用度。
每笔按其金额折成邦民币收取1的邦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邦民币50元。应委托人的央求,对托收的修收,每次收取邦民币20元。托收项下海外银行的收费,完全由委托人累赘。如遇拒付,已收用度不退。
6.非商业光票托收,每笔按其金额折成邦民币收1的邦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邦民币2元。
7.邦外里汇托收,每笔按其金额折成邦民币收1的邦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邦民币5元。
9.无兑换手续费,加工装置和抵偿商业项下通过我行管束结算但不结汇的,按其金额的2.5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30元。
10.代售外币游历支票按其金额的1计收,或按与委托行商定的法式计收。
11.托收工伤衰亡索赔和抚恤金,按其金额的5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12元,独特景况须要合照者,可酌情减免。
12.托收股息、盈余和其他有价证券,代收房租、人寿保障及代售股票等,按其金额的1计收。
13.代开保管箱,措置或出售箱内有价物品等,按其金额的2%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30元。
(1)金额正在10,000元以下,按其金额的2%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30元。
(2)应收款人的央求转汇邦内异地时,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5元,最高收50元。
外籍职员、侨胞央求将邦民币转汇邦内异地,华侨投资公司的邦民币股金股息和华侨积蓄的邦民币本息转汇邦内异地,可比照管束。
18.华侨存款保管户保管费按户每年收取邦民币5元,保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计打算。
企业、单元或小我向我行领用整本凭证,如支票簿等,应收取印刷本钱费,法式由各行自行驾驭。
上述各项交易的邮费(包含速邮寄单)、电报费、电传费和其他用度均按实算收。
(1)光票收按托收金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
(2)跟单托收按托收金额1/8%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3)无偿交单按其金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4)拒付退光票按其余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10元,最高收取200元。
(5)拒付退跟单汇票按其金额的1/8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如系正在向客户提示前接到撤回托收指示,按托收的最低收费金额收取。正在提示后接到撤回托收指示,按拒付退光票(或退单)计收。
(1)合照或转递(属于不保兑者)按其金额1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40元,最高收取400元。
(3)保兑(包含合照手续费)每三个月按其金额2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100元。缺乏三个月者按三个月估计打算。
(7)承兑每月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按二个月计收2%或收取邦民币50元。
3.议付光票信用证、游历信用证按其金额的1/8%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40元。
b.合照、解付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5元,最高收取50元。
c.转汇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
5.担保每三个月按其金额的2.5%-3计收,最低收取邦民币60元,缺乏三个月者按三个月估计打算(巨额长远担保的另议)。
上述各项交易的邮费(包含速邮费)、电报费或任何用度系由境外银行委托出现的,当按实向境外委托行收取。我行已经承受境生手委托,即应向其收取上述用度。如除去委托,概不退还。
(二)凡本举措未规矩收费法式的交易或新产生的交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准备单列市分行可按照本举措的收费准绳自行同意收费法式,并报总行挂号。
(三)本举措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首先实行,以前所规矩的相合收费法式与本举措有抵触的,一律以本举措为准。